(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北京市密云区X村村民,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强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6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双方离婚。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得知二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终止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李某强购买被告李某军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村1号民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强购买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强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军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属实。因李某强无钱为母亲就医,故与我商量退房。李某强向我陈述原告知晓退房事实,故我才与李某强签订了《协议书》。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强辩称,原告知晓并同意我向李某军要求退房一事,原告表示不干涉。2019年春天,我买的涉案房屋,后因父亲住院花销较大,也一直未能申请到涉案房屋的翻建批示,故我要求退房。退款5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向王某偿还借款,另有2万元用于原告之子做试管婴儿。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王某芳与李某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经本院调解后自愿离婚。
2019年初,李某军(卖方、甲方)与李某强(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北京市密云区X村1号民房(正方三间,门口外猪圈一个)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三、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甲方定金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四、剩余尾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另附欠条。五、其他:1.本合同电脑打印一式二份,双方执一份。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2019年9月20日,李某军(甲方)与李某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在2019年4月,乙方购买了甲方三间旧房屋准备翻建。标的为9万元,首付5万元,余款4万元一直未付。由于8月份父亲大病住院,9月份,母亲又把胯骨摔骨折,又花了一大笔医药费,乙方无钱承担父母的医药费,再加上房屋翻建申请村里、镇里一直未批准,翻建无望,所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原协议终止,甲方退还乙方首付款5万元,原协议作废”。
李某强另提交如下证据:
1.刘某3、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票据,证明因父母生病就医,故与李某军签订《协议书》,用李某军退还的购房款负担父母就医支出。
2.收条,记载内容为:“今收到李某强还给王某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王某2019年9月22日”。
另查,2019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王某芳起诉李某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强在庭审中曾陈述与李某军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后王某芳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李某强与李某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强虽非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强与王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为家庭共同购房,而王某芳系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在明确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法院对《协议书》的效力进行认定。庭审中,王某芳主张李某强、李某军恶意串通侵害其利益,但王某芳并未充分举证证明,且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协议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此外,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李某强在2019年离婚诉讼过程中,已经当庭陈述与李某军签订《协议书》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王某芳当时已经知晓该事实,而当时王某芳、李某强并未解除夫妻关系,此后解除合同事实已经持续较长时间,交易秩序已经稳定。
综上,对王某芳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但应当说明,关于购房款项的分割问题,王某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