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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向次要责任方主张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1-07-29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9日,被告任某某驾驶新A号车辆碰撞胡某某驾驶的车辆,致胡某某受伤。经乌鲁木齐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新A号车辆车主为被告任某某,在被告渤海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中的药物应区分甲类乙类按比例赔偿而拒绝理赔,原告胡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原告胡某某承担70%的责任。故被告渤海保险新疆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30%比例赔偿。

综上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主要责任一方也是可以要求次要责任方给自己赔偿损失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次要责任方车辆有保险的,先由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不用划分责任比例的,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诉讼索赔的,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药物按乙类甲类赔偿的说辞,法院不支持的,比例赔偿只是事故责任的比例,并不存在药物分类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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