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更需谨慎。为此,《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了离婚自由,但这是片面的理解。一方面,我国存在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定的离婚途径,而“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另一方面,在登记离婚中设立一定期间的冷静期是为了夫妻双方预留考虑的时间,而非剥夺或者限制离婚自由。 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把握“三个两”:第一个“两”是两人亲为,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第二个“两”是两次申请,第一次申请是提出离婚登记,第二次申请是请求发给离婚证,仅提出离婚登记,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领离婚证,将被推定为撤回离婚申请。第三个“两”是两个30日,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夫妻一方可以主动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夫妻一方如未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申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