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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扣罚、扣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的对价。
其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唯一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无论以何种理由拒绝支付都是违法的!


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用;
(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用人单位要有完整、合法的规章制度,即使要惩罚员工,也要理由合法、程序合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
如果员工的行为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条款,20%的基数,指的是你的基本工资。


法律概念上的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按照咱们现实中的理解,这里的“基本工资”指的就是每月的总收入。


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是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第二是充分举证原则;
第三是分阶段扣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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