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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扭送行为过当的刑责认定
发布日期:2021-06-23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7年6月28日18时许,黄锡文发现被害人胡可周潜入其林地偷摘水果,遂与其子黄金华拦截住胡可周,夺回被盗水果。在黄锡文打电话通知村委会书记报警之际,胡可周准备驾驶摩托车逃脱,黄金华遂持农用工具钩刀,与黄锡文一并拦住胡可周。胡可周夺走钩刀,在黄金华、黄锡文面前挥舞。黄锡文打落胡可周手中钩刀,与黄金华一并扭抱住胡可周。胡可周挣脱后逃向一旁小山坡,黄锡文追上前从身后抱住胡可周,二人一起翻滚落下山坡,其间黄锡文双手掐住胡可周颈部压制对方反抗。黄锡文、胡可周滚落坡底后,黄锡文继续掐住胡可周颈部,不久发现对方没有呼吸,立即打电话通知村委会书记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胡可周被送医抢救后于当日宣告死亡。经鉴定,胡可周事前吸食了吗啡毒品,达致死血浓度0.05mg%(0.5μg/ mL)的含量,符合因吗啡中毒及被扼颈共同作用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但是难以明确其死亡的主、次要原因。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是:对黄锡文抓捕扭送小偷致对方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锡文抓捕扭送行为是对被害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黄锡文扭送过程中采取扼颈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黄锡文明知扼颈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予以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追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锡文实施的抓捕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其年长被害人数十岁,在制服被害人过程中难以控制力度,也难以预料被害人已事前吸毒。虽然其扼颈抓捕行为与被害人毒品中毒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两种死因难分主次。同等情况下,一般人难以预料其正当抓捕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难以预计对方会处于吸毒过量这一特殊情形,故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宣告黄锡文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锡文抓捕扭送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正当性,但明显过度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其侵害的法益远大于扭送行为保护的微小财产利益,是扭送过当行为,且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外事件等违法阻却事由。被告人虽然明知其实行行为与导致他人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但其行为始终是在扭送目的下进行,对致他人伤亡结果的发生是抗拒的,可以排除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上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被害人过错、被害人特殊情形及扭送过当行为的特殊性等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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