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借名所购房屋增值所得归谁享有
发布日期:2021-05-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玲给付我北京市海淀区1、2号房屋购房款182791.9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玲给付我北京市海淀区1、2号房屋装修款等;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玲给付我北京市海淀区1、2号房屋增值款补偿1892万元。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1、2号房屋(以下简称1、2号房屋)是中国工商银行分配的公房。我是工行员工,我的父亲李某瑞是工行的离休人员,两人都有分房和购房资格,我和父亲用工行之前分配的北京市5号房屋置换了1、2号房屋。其中,北京市5号为工行分配给我的公房,3号为工行分配给我父亲的公房。1998年,工行向员工分配并出售1、2号房屋。后父亲与我们商量,用我们的购买资格买一套,再用其购买资格买另外一套,将甘家口两套房屋换成1、2号房屋。父亲与我们当时约定两套房子的购房款都由我出,房子将来归我所有。但因父亲可以享受工龄折算的优惠,故上述两套房屋均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购买后李某瑞一直居住在1室房屋,我一直居住在2室房屋。
    2003年,李某瑞与张某玲再婚。张某玲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8年2月办理了1、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人由李某瑞变更到自己名下。我认为,1、2号房屋由我出资购买,并支付了房屋装修款,张某玲的行为侵犯了我们对1、2号房屋的权益。后我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驳回了我的请求,但明确关于出资问题,我可以另行主张。故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玲辩称,不同意李某平的诉讼请求。1、2号房屋是李某瑞个人单位福利分房,是其与单位签订合同并缴纳购房款,李某平并未出资购买及装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平与李某瑞系养父女关系。1996年李某瑞与前妻离婚。2003年,李某瑞与张某玲再婚。2017年10月,李某瑞去世。1998年11月,李某瑞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瑞购买1、2号房屋。1998年6月至2002年3月,李某瑞分次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后1、2号房屋登记在李某瑞名下。2016年9月,1号房屋过户至张某玲名下。2018年2月,2号房屋过户至张某玲名下。另查,2号房屋一直由李某瑞居住使用,后与张某玲再婚后,由张某玲与李某瑞共同居住使用。2号房屋之前由李某平及其爱人吴金平居住使用,后李某平与吴金平出国工作,回国时居住在2号房屋。
    庭审中,李某平主张1、2号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其及其爱人吴金平出资购买,其主张将现金交由李某瑞处,由李某瑞将现金交由工商银行。为此,李某平向本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单。张某玲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李某平另主张其出资对1号房屋、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向本院提交了收条、装修申请表、收据等证据材料。张某玲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关于上述出资的性质,李某平明确表示并非借款,是借用李某瑞名义购买房屋。
    另查,2017年4月,李某瑞曾将李某平以解除收养关系为由诉至我院,后该案件因李某瑞去世而终结。2018年8月,李某平以所有权确认为由将张某玲诉至我院,以其与李某瑞存在借名买房约定为由要求确认1、2号房屋归其所有,后我院驳回了李某平的诉讼请求。后李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李某平以其出资购买并装修1、2号房屋为由要求张某玲给付上述出资款。关于上述出资款项性质,李某平明确表示并非借款,系借用李某瑞名义购买房屋,故李某平之请求权的基础仍为其与李某瑞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而李某平之前曾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至法院,后经生效判决认定李某平与李某瑞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现李某平以相同的理由要求张某玲给付1、2房屋出资款、装修款、家具家电款以及房屋增值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