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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2
发布日期:2021-05-08    作者:方燕律师

12、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本人已实际回沪居住的支边、支疆及知青本人户口无法迁入本市的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5万元。
   13、征收范围持有经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居民房屋的持证人,且在征收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二、特殊对象认定流程
   1、申请人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2、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确认符合特殊对象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
   申请人经上述认定,且所涉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可享受相关特殊对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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