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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1
发布日期:2021-05-08    作者:方燕律师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134街坊)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一、特殊对象的范围与补贴标准
   1、孤老、孤幼、孤残(享受社会救济、救助的)。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及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
   3、持有各类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的人员。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沪民救发[2001]17号文”规定:大病医保对象主要为低收入家庭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等大病重病的对象。
   5、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以上的劳模、先进工作者。
   7、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
   8、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符合上述1至8项条件的对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9、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同志,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10、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2万元。
   11、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注:上述特殊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11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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