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议内容应当公平。就决议内容是否公平问题,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两点因素:
一是变更期限是否适用于所有股东。各股东虽然出资比例不同,但股东之间是平等的。变更出资期限的决议内容对各股东来说应当公平,即延长或者缩短期限应当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而不能单独适用于个别股东,当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如果多数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决议某一特定股东的出资期限延长或者变更,从而使特定股东获益或受损,显然应当属于决议内容不公平的情况。
二是是否给予股东合理的准备时间。股东出资通常金额较大,很难要求股东在短时间内就筹集到一定金额的资金交付公司。因此应当给予股东必要的筹资准备时间,以防多数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变相排挤少数股东。
4.修改出资期限的表决程序。对变更出资期限的决议的通过比例,我们认为应当按照特别事项的规定,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原因有二:
首先,《公司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同时第43条明确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变更股东出资期限属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应当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次,修改出资期限直接涉及股东期限利益的享有或取消,也涉及公司何时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从性质上与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类似,均属于公司财务及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应当参照增资、减资等事项的程序进行。
三、小结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明确了公司变更股东出资期限的程序和标准,但不可忽视该案裁判要旨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的情形。在公司确有合理需要,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股东出资期限。否则,既是对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侵害,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