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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出售所得一方私自使用可以起诉要回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李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售房款9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在2011年11月1日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位于B市1号的楼房归原被告共同所有。2017年原被告协商把楼房出售,用于清偿家庭经营所欠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办理售房事宜。被告在2018年12月20日将此房以194万元出售,被告在卖出房屋后并没有将原告应得的售房款支付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李一辩称,因为我父亲欠外债,急于清偿债务,房屋被迫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出售价格为1928000元。我认为由于原告原因低价卖房给我也造成了损失,所以我认为分割的时候应该考虑损失的情况。卖房款中原告已经支出了一部分,只剩563583元没有给原告。现同意退还该款项,但因为卖房的钱我自己用于购买新房了,现无力一次性给付,故要求按月分期给付。 
    本院查明李大与王小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长子李一即本案被告,次子李二。2011年11月1日,李大与王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载明:楼房一套(位于B市1号)及楼房产权证归李大与长子李一所有。2020年6月10日,李大以李一将上述房屋变卖后没有分与自己应得份额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一返还售房款970000元。庭审中,李一认可售房的事实及售房价款为1928000元。但是李一提出,卖房款中原告已经支出一部分了,其中包括给原告还账花费351537元,给了原告36000元租房钱,代李大给次子付李二抚养费18888元,扣除上述支出还剩563583元没有给原告。李大认可上述支出,也认可还剩563583元应退还款项。但双方因给付期限及方式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契约、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一、李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大售房款563583元;二、驳回李大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一将其与李大共有房屋出售后,理应将李大享有部分财产份额返还。现双方对于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及相应价款、代为李大支出的部分款项均无异议,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李大要求李一返还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在扣除李大的支出部分后予以支持。关于李一要求分期返还剩余售房款的抗辩,由于李一有返还义务且李大坚持要求一次性支付,故对于李一要求分期返还售房款的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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