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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恋爱期间财务往来属于赠与吗?
发布日期:2021-04-07    作者:刘永超律师
一 裁判文书案号:(2021)津0116民初3418号
二 案件事实: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从原告处陆续借款73,539.28元。分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讼。
三 争议焦点:原被告恋爱期间财务往来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赠与。 
四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系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另一方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方主张民间借贷,可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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