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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发展需要法制保障
发布日期:2004-09-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世纪90年代至今,信息网络迅速发展,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都产生了广泛、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水平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如何进行规范与管理,使之兴利除弊也成为广为关注的问题。对于信息网络化问题,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的要求,为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天,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又听取法学家关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法制讲座,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搞好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化,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健康快速发展的决心。

  近年来,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可以说在“加强管理”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缺少必要的基本法,立法层次低、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已有的立法中有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规范网络发展,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要。比如,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而对其处罚却既没有罚金刑,也没有资格刑;而在诉讼法中也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三是缺少大多数发达国家及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已列世界第二,但网上经营的数额在世界上还排不上名次,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缺乏法律规范,阻碍了网络市场的发展;四是在以法律手段鼓励网上传播中国的声音、防范国外不良文化与道德的入侵方面还显得不够。

  信息网络的发展及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都属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如“四五”普法规划中指出的那样,对这些新问题,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首先,将网络立法问题作统盘研究,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立法重点要逐步向无形财产及信息网络转移。一是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基本法。在网络基本法出台前,可以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如可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电信法。

  二是在正起草的有关法律中,应注意研究与增加涉及信息网络方面的内容,如正在起草的证据法,应重视“电子证据”的有关内容。三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时,也应注意增加涉及信息网络的内容,如在修订刑法时应考虑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增加法人(单位)犯罪、罚金刑、资格刑等内容。

  其次,加强信息网络方面行业自律的立法,鼓励行业自律。这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鼓励、引导性质的,但也应有必要的强制性内容。所谓“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指法律可针对有关规章作出有关切断有害信息的传播、阻止或终止对不良网站、网页的持续访问等可以尽到的一些义务作出的规定。

  第三,认真研究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认真研究信息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一可以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及实施管理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二可以使得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因网络侵权、网络商务中违约等跨国民商事纠纷产生时,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

  第四,鼓励通过网络弘扬中华文化,进行传统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我们用更多的正面的、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内容上网,以减少和抵制境外上载并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

  第五,应当大力提倡全社会都来学习网络知识和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网络发展的重要性及采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了解信息网络技术,而且要了解信息网络法律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意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世界正在进入信息网络时代。这一新时代的到来,既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仅靠技术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令人兴奋的是,我们的国家已充分认识到这点并开始着手行动,今天中央领导同志在百忙之中听关于网络问题的法制讲座就是一个明证。我们深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时代将是我国进一步实现民族振兴、经济发达、社会发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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