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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发布日期:2004-09-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我国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人们为这一目标的提出欢欣鼓舞,但也有些同志对这一目标能否在十年内基本实现持怀疑态度。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成功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显然,在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努力发展到今天,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不是某些人的突发奇想,而是顺应客观规律发展要求的明智之举。分歧的要点是能否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在这一过程中,正如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中政府起了很大作用一样,法治主体充分发挥能动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全面推进政府法治,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走过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作为我国行政法治起点的法律-行政诉讼法,由于是一部改官贵民贱为官民平等、民可以告官,从而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法律,直接触动传统观念,在颁布之初就曾有一些行政官员很明确地要求停止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并以集体辞职相威胁;实践中,有些官员不愿当被告,不出庭应诉,有些在法庭上训斥原告,还有的甚至直接到法庭上将原告抓走,如此等等,反映出我国法治基础何等薄弱。

  但时隔不过十余年,这类现象已基本不再存在。现在已经无人怀疑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对我国行政法发展和依法行政的作用。行政诉讼的法治环境已基本建立,几乎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十余年来,我国在行政法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确实非常惊人。行政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已经普遍确立,依法行政的核心和重点是治官、治权的理念已开始深入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观念之中,并且正得到不断强化。我国已形成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相协调的行政法制度结构,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但每一部分均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作支撑,这些规范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即是典型例证。

  当然,由于法治要素的复杂性,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难以像对经济发展那样用量化标准加以评价,也难以一目了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发展和依法行政不能用客观化的指标进行衡量,也不意味着不能为法治发展和依法行政设置一定的目标。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后发国家,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确定一个恰当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不是拔苗助长,而旨在通过目标的确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提供一个努力的方向,这对汇集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乃至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法治和依法行政的进程,至关重要。

  在《纲要》所确立的依法行政总目标中,有两个关键的限定条件。其一,当前一段时间内依法行政的目标不是要完全实现法治政府,而是“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二,实现这一目标的大体时间是十年。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是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对依法行政的需要,以及我国整个法制发展和依法行政整体水平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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