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
发布日期:2004-09-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编者按」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工作,罗老师坚持卸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担任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银川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创刊号全文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召开了。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方面的任务:第一个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以研究会名义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个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下面,我就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做一简要回顾,并就今后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十余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

  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制建设一直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最终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以前相比,这一时期行政法制建设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第一,法治观念逐步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在反思传统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的观念,进入90年代之后,又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且上升为宪法原则。第二,行政法权力结构从重权力、轻权利向权力和权利并重转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权力结构的重心开始发生偏转,9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促进了这一调整,初步形成了权力和权利良性互动的局面。第三,政府职能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职能,将部分职能让渡于社会。第四,行政法机制从单纯的制约机制转变为制约和激励兼顾。第五,行政行为方式从纯粹的命令-服从模式发展成为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并用的多样化局面。第六,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从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发展到实体和程序并重,结果和过程并重。第七,在对行政的监督上,从单纯的权力监督,发展到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并重。

  当然,行政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行政法制体系尚不完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制的统一;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二)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

  在行政法制建设的驱动下,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无论是研究的广度还是深度,比前一阶段都有较大的发展。

  1.从形式上看,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首先,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早期由于受“管理论”的影响比较深,将行政法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的手段,反映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救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对行政法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认识的深入,学术界虽然对于结构体系的具体安排尚存在争议,但是基本认同行政法学应该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应包括概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救济等内容。与80年代相比,行政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以及行政程序的地位更加突出,这一点在80年代和90年代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上反映得比较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结构安排,应该从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入手。对行政法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结构安排就可能不同。与早期相比,现在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但是二者主要的逻辑结构却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强调行政活动本身的特征、围绕行政活动的过程来安排行政法学的框架,并没有超越行政学的思路。对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有待创新。

  第二,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创新。早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思路相对狭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方法逐渐多元化、多样化,在注意运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之外,还逐渐引进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均衡论等。另外,早期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思路比较狭窄,偏重于行政法学封闭体系的研究,要么将行政法当作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要么将行政法完全当作控制行政权的工具。90年代以来,由于方法论的革新,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逐步放宽,把行政法置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大背景下,将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因素结合起来,注意模式选择,提出以行政法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改变了传统的单极模式。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更加重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考察行政法制运行的实际态势,对行政法从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

  第三,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创办了大量的行政法学专业刊物、网站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学术平台,会议、互访、系列讲座、资料交换等地区交流和国际交流的学术通道也逐渐增多。目前,在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有相关的专著出版。仅2002年一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就超过了1978年至1989年的11年间发表论文的总和。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发表的行政法方面的论文有620多篇,而1978至1989年间发表论文的总数仅为520多篇。(这些数据分别来自《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和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附录》。当然,这仅仅是从“量”的角度所作考察,尚未从“质”的角度加以分析,而且具体数字也可能有出入。)

  第四,在这十余年中,一大批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和硕士毕业,其学位论文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一批学贯中西、各有所长的中青年行政法学者正在茁壮成长,这些优秀的中青年行政法学人才,是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希望所在。

  2.从内容上看,近十余年来是中国行政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阶段,各个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首先,是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平衡论、管理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等等理论观点。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通过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学术界对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认识也更为深入。

  第二,依法行政原则的讨论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完善。至90年代初期,学术界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进行了比较多的讨论,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为两大支柱的行政法治原则。在“依法治国”确定为宪法原则之后,学术界又围绕依法行政原则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尝试区分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法治行政等等的关系。与此同时,学术界还对有较大影响的国外行政法原则进行了初步研究,有人主张引用其中部分原则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也有人主张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第三,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反思。关于行政组织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形成了两个范式,一个是行政机关范式,一个是行政主体范式。行政主体范式自90年代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其与行政机关范式相比,在确定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诉讼被告和法律责任归属方面有一定的特点。近年来,学术界开始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认为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资格的联系过于紧密,而且自身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因而主张借鉴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的有关理论进行重构。在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的同时,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开始逐步复兴,但总体来说还比较单薄。

  第四,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传统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处于被保护的、消极的地位,或仅是被管制的客体。提升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其享有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为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提供根据,这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一大课题。90年代以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问世,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贡献。

  第五,行政行为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对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前期以行政处罚为重点,后期则较多地关注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其他传统行政行为的研究也正在逐步深入。例如,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注,前期主要集中在对行政立法性质的争论上,后来则对行政立法的程序规范、等级效力关注较多。最近,学术界则开始检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其控制。这一时期,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效力等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就其中部分内容展开了深入研讨。随着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学术界在深化研究传统行政行为的同时,开始较多地关注非强制行政行为等新的行为方式,出版了一批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专题论著,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当代行政方式的认识。

  第六,行政程序研究的勃兴。传统法学理论重实体,轻程序。随着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性问题增多,行政程序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学术界不仅围绕行政程序的性质、各项制度规定展开了讨论,还围绕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程序性权利、行政程序违法以及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做好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第七,行政法制监督救济理论的丰富和完善。这一时期,学术界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问题持续关注,就相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我国信访投诉举报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监督专员制度的可行路径,为推进相关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大大促进了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八,外国行政法制度和理论的译介和研究。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外国行政法的介绍和研究比80年代要丰富得多,并且由原来偏重某个国家转为全面介绍和研究各国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应当指出的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已开始认识到,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既注意传统,又注意创新,要认识到我国法学传统和西方法学传统的不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行政法制度和理论学说。

  二、对我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几点意见

  从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已经走过了四分之一世纪的历程,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说,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低水平重复研究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带有粗放式的特点,漂浮一些学术泡沫;由于受特殊历史时期国情的影响,行政法学的学术积累还不够丰厚,“过渡性”色彩较为浓厚;对于国外的理论学说,重介绍,轻比较分析;研究思路不够宽阔,视野相对比较狭隘;研究方法仍比较单一等等。

  针对行政法学研究已经取得的成就和不足,结合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也是我们开展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才能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和新水平,为全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学,我们的观念、理论与实践都应当遵循中国先进文化的方向,反映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应该成为我们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身建设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我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继续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多出优秀科研成果,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态势,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深化对原有领域的研究,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研究领域的日渐宽阔,部分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更多领域的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要力争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多出精品,将行政法学研究推向纵深发展,比如对行政组织、宏观调控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行政程序、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合同等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行政法学还应该不断关注新问题,拓展新的研究领域。

  1. 研究行政法和行政职能的变迁,加强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

  行政法的范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是一个基础性问题。随着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反思,公法与私法之间呈现出水乳交融的趋势,两者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传统上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而公共行政领域的新变化、新发展,迫使学术界对行政法进行反思,并就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新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新举措,同西方国家的放松管制有某些相似之处,其对我国行政法带来的深刻影响目前还未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对变革中的行政法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主要集中于总论方面的研究。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学术界对部门行政法的关注也开始增多,并且在公安行政、工商行政、土地行政、税务行政、教育行政、环境行政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有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往往将行政法总论的主体、行为和监督救济三大部分的模式简单地套用到部门行政法领域的研究中,从理论到理论,较少实证分析,部门行政法的特色不足,可见部门行政法的研究还需要学术界作出更大努力。

  2.加强对经济全球化中行政法问题的研究。

  WTO作为世界经济贸易的共同规则体系和安全机制,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对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反垄断制度以及纠纷解决机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向。

  经济全球化还带来了全球治理的问题。传统的治理结构是以地域为基础的,被人为分割成不同的行政单元,而经济一体化、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要求打破地域限制,相应地,经济治理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这都将对现行的行政法制度构成挑战,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机遇。应当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形成一些被广泛认同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世界贸易交往,客观上也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加以高度重视;但是行政法学以国情为背景、以主权为要素的情形,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消除的,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3.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

  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国家逐步从某些领域退出,而将这些领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社会,逐步推动权力社会化、公共管理和服务民营化进程;与此同时,政府的协调功能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种类较多,称谓有别,宗旨、活动形态不一,界定也不易,但都属自律组织,一般来说,他们既是实现公共治理的工具,又是实现个体自由的一种形式,也是实现与行政权互动的有组织的力量。随着市民社会力量的逐渐壮大,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也在逐渐上升,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及其与国家、个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界定,如何加以规范,是对行政法学研究提出的新课题。

  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而存在,但是这种独立是不完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来源可能并不直接根源于国家,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关于如何认识社会中介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避免将二者对立、平行的极端,也要避免社会中介组织完全依附于国家的极端。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划出了一个第三领域。在行政法学中,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关系的基础。那么,在行政关系中是否也存在第三领域?公民参与的兴起,对行政关系的影响如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4.研究行政法自身的发展规律,与时俱进。

  中国的行政法学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不断探索、迅速发展、走向成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息息相关。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制发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起步是同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观念的加强分不开的;近十年来行政法学的发展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样密不可分。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给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契机。经济行政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与制约等理论问题受到了行政法学界的普遍关注。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宪程序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作为“依法治国”之重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原则受到了普遍的重视,更多的学者参与到依法行政的讨论中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对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九项重大举措,这些举措无不与行政法关系密切,应当认真研究这些举措对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影响。

  今天,信息社会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也给行政法学的研究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行政法学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探索自己发展的基础。我国的行政法学应当是与时俱进的行政法学。敢于自我剖析,不恪守陈规,这不是一种病态,而是一种理智的思维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行政法学应当探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行政法体制的发展,探求其中的规律性与差异性,发掘其中不同的发展路径、发展方式以及发展观念。

  行政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的领域还有很多,如行政法的激励机制、政府绩效、行政过程、行政授权治理、行政法解释学、行政法判例制度、行政法制史、行政法制方法、行政法律文化、知识经济下行政法的发展等等。我们面前的路还很长,我们肩上的担子还很重,所以我们必须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不断开拓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三)端正态度,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在展望新世纪行政法发展趋势的同时,还应反思行政法学研究自身的现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提供治学之鉴。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养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态度。

  行政法学研究需要树立科学的人文精神。一方面,行政法学研究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树立坚实严谨的学术风气;要重视实践,敢于质疑,勇于探索和创新。另一方面,还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类的自我关怀,维护、追求和关切人的尊严、价值和命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简单的就法论法。

  另外,学术研究既需要个人的努力奋斗,更需要团队精神和信息的有效沟通,打破门户隔阂和私人偏见,避免不必要的斗争和内耗,我们都应学会在对立、矛盾的过程中寻求一致、和谐。这已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经验所证明,希望今后能够更好地发扬下去。

  2.正视现实,回应实践。

  行政法的发展非常迅速,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因此,行政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本土资源,关注中国的问题。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发展历程,客观上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每一变化都为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主题,为行政法制的转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加上台湾地区,我国整个法律体制呈现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独特局面。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研究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特殊法律制度下的行政法现象。从行政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不同时期的行政法学都打上了独特的时代烙印。究其根源,既有学术研究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学方法方面的原因,行政法实践的变化更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谚曰:“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可以说,行政法实践的变化乃是行政法学研究保持长青的源泉。因此,行政法学研究必须正视现实,在现实中发现问题,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提取出具有普遍意义和共性的内容,以期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法制发展的历史本身较短,还远不成熟,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还很多。例如在这次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暴露出来我们国家关于紧急状态方面的行政法制还很不完善。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享有什么权力,可以采取什么应急措施,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应遵循什么程序,如何处理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如何建立比较完备的预警机制、应对机制、补救机制、恢复机制,目前我国只有一些零散立法,还很不完备。针对这一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行政法学应当加强对紧急状态立法的研究,为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提供急需的理论支持。另外,对于矫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行政法律制度平等与透明问题,还有随着《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的实施,对行政法研究带来的新课题,都需要行政法学界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实践的健康、稳步发展。

  3.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

  行政法学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的封闭模式,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思维方式,积极推动学科领域的交叉和融合,而不是仅就行政法学的问题而讨论行政法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放视野,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视角认识行政法问题。目前,行政法学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仍然比较单一,需要创新发展。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发挥传统方法的优势,另一方面又要引进新的方法,变换研究视角,既要注重逻辑上的建构,又要重视实践理性,将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其他学科的许多方法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如哲学上的方法与合方法、范式转换的方法、模式选择的方法、结构调整的方法,经济学上的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利益衡量方法等。我们应该吸收其知识和方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行政法学方法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国家和社会关系也为我们认识行政法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值得进一步研究。

  当然,方法的更新、视角的变换,既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对于其他学科方法的引入不能不顾实际生搬硬套,应当根据研究的需要加以改造。

  4.弘扬整体性思维,加强理论研究。

  如今,信息化时代已经扑面而来,以信息与知识为重心的经济结构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以物质与能量为重心的经济结构。在信息时代,知识传播的过程越来越短,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整个社会融入于知识的海洋。在这种情况下,知识淘汰、老化的速度加快,行政法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十年前的某些内容在今天看起来已显得比较幼稚。一方面我们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促进行政法学研究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对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这就需要我们从宏观上把握行政法各部分内容的内在本质联系,将一项项具体的研究活动置于行政法学的整体框架之下,全面地看问题,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另外,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行政法的有些概念、原则从局部来看是合理的,但是可能和整体并不协调。从整体上研究行政法现象,有助于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学科体系,深化对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所起的指导作用也会更为长久。

  行政法学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行政法现象。其中特别需要加强行政法哲学层面的研究,从而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这也是行政法学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另外,还应该加强公法理论的研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公法理论的研究逐渐受到了重视。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法理论的研究,无疑将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启迪。公法理论的变迁会对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变化起到巨大的作用,对于更为全面、系统地认识行政法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5.关注国外,交流学术,展示特色。

  我们要不断关注国外行政法的发展,探索整个行政法的发展历史,理清行政法发展的脉络,归纳和分析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寻求行政法发展中规律性的东西。从行政法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些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较早,很多制度比较成熟,我们要注意吸收那些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内容,结合本国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自己。

  还要特别注意研究国外行政法制的现行改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反思治理问题,在探讨行政法律制度创新,就连行政法制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也都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几次进行变革。如英国对欧盟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处理问题、美国针对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审查中的问题都在不断进行探索;日本、韩国则针对本国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制度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革新的要求;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相互借鉴、容纳和适应等等。当今世界改革之风盛行,我们对此应予高度关注。

  为了拓展思路,启迪思维,繁荣学术,培养人才,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既要“请进来”,又要“走出去”;既要了解国外的学术成果,又要推介我国的行政法学,展示自己的特色;同时谋求参与国际社会治理,在国际舞台上树立我国的良好形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至今已满四届了。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既要看到已经取得的巨大成绩,又不能固步自封、停步不前;既要总结经验,继承已有的优秀研究成果,又要努力开拓,积极创新,力争有所超越和突破。多年来,广大理事和会员通过广泛的交流和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形成了良好的传统,归结起来,主要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理论创新,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争鸣,坚持良好的学风,坚持团结奋斗、与时俱进等等。我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会继续保持和弘扬好的传统,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为推动行政法学研究,为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