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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完公司都收走了,不给劳动者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2-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员工入职时跟公司签了两份劳动合同,劳动者签完名字,剩下岗位、工资等关键条款都没填,公司就将合同都收走了,不给劳动者合同,其实公司将两份合同收走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也不会跟你缴纳社保,试用六个月不满意就以你没转正为由让你走了。
   之前我们代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就是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的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还要求经常加班,于是我承办了该案件,帮助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双倍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自从经历这起案件,公司意识到了极大用工风险,就立马跟所有的在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只让员工在合同落款部分签名,并没有给员工一份。 
   如果劳动者遇到了这种情况想要维权,最好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比如提前电话录音、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主要证明这两份劳动合同均由公司一方保管,且员工签字后,公司未及时在合同上签章,也未给劳动者即可,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完成取证工作,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签了两份劳动合同,签完都收走了,不给劳动者合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类似法院判例(2010)金民一初字第386号,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搜到,这个案件就是单位不给员工入职时钱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该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胜诉的案例。 

   合同约定服务期五年,劳动者中途离职要承担违约金吗 王某为上海某某公司员工,2015年3月4日,王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王某某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定向培训,培训费12000元由公司负担。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五年,期限自2015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如果王某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前离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6年8月24日,王某某以身体不适等原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遂向上海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某支付2016年8月2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尚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37,949元。结果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王某某应支付公司2015年8月2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9,135.48元的裁决。双方不服均起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认为《培训协议书》中涉及服务期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应当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对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不能与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相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经法院查明,涉诉《培训协议书》约定的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50,000元,而公司为王某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2,000元,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显然高于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以公司实际支付12,000元培训费作为违约金的上限。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均作出了王某某应向公司支付2016年8月2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金9,135.48元的判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和服务期事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情形外,双方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这里专项技术培训并非指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任职培训,而是指特殊的工作岗位,仅凭基本任职培训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需要额外花费相当的费用进行专项培训(如需要脱产学习、出国进修等等)。即使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仍然可以提前30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仅限于用人单位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且劳动者可以以实际提供的服务期限抵偿用人单位支出的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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