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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法律角度规避共同出资后派遣的经理人被架空
发布日期:2021-01-20    作者:姚雷律师
我们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出资比例为60%,B公司出资比例为40%。C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我们公司委派3名,B公司委派2名。董事长人选由我们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人选由B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同时约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应经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公司发现C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都由总经理说了算,董事长被架空了。我们公司负责人感到不理解:董事长不是比总经理大吗?董事长不是法定代表人吗?
基于多年从业经验,我个人总结,对公司内各种职位的争取,应记住两句话:职务无大小,职同权不同。
所谓职务无大小,是指不同职务只是分工不同。
例如:总经理在法律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独立行事的权力。
所谓职同权不同,是指同一职位所享有的权力,可由章程作出不同的规定。
针对您公司的情况,及时所有的条件都不变,只要我们公司争取在章程中写入: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及公司用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改变被动的局面。
当然,如果明确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只需经过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就更好了。
仅仅就公司各类“职”与“权”的分配,就可以有数十种变化。
投资人往往很关心这类“争权夺利”的条款设计。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销售渠道、管理经验等因素是不可以出资的,但确实可能给项目公司带来利益。
为此,可以约定出资方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
又如,有的投资人因不了解项目所在行业或没有精力等原因,不愿意参加项目公司的管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条款。
再如,依法设置保底分红的优先股,解除一些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您如果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建议您致电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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