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刑法》第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认定既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到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 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人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做出规定和说明。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2.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3.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
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
第一,浸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在以窃取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有时会将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如样品、样机等据为己有,如果样品、样机的价值已经达到了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数罪笔者认为,这里涉及犯罪性质转化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还是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窃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物品本身价值特别巨大,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第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有关国家秘密犯罪的竞合问题侵犯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重大经济、技术秘密,如果是对国民经济和国家科技具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秘密特征,并依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秘密就具有了双重特性,既是商业秘密,也是国家秘密一旦某项商业秘密被认定为属于国家秘密,就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飞故此,对于侵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侵犯有关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不宜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不应因此而受影响。
第三,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1.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后者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2.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后者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的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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