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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汪某作为买受人向甲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按照约定付清首付款以及办妥剩余房款的按揭贷款手续。合同同时约定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交付时燃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管线敷设入户。2020年6月,甲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汪某交付案涉房屋,但由于甲公司欠付燃气公司费用致使汪某未能及时开通燃气并正常使用,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品房交付后,管线虽敷设入户但未能正常开通燃气,是否属于合同违约?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案涉燃气管道在交付商品房时已经敷设入户,已经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况且房屋尚处装修未入住状态,燃气未能立即开通,并未给汪某造成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交付时燃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管线敷设入户”为格式条款,甲公司对此应作出合理解释,且因甲公司欠费导致住户无法开通燃气,相关配套设施未能正常使用,属于未完成合同义务,理应赔偿损失。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交付时燃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管线敷设入户(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自行开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虽未明确载明燃气的开通时间,也未明确约定因无法开通而产生的违约金,但商品房交付时,相应的配套设施应当能正常运行,无论汪某是否实际入住,甲公司所交付的房屋应当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即达到燃气管道敷设入户且能正常开通使用。   故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公共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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