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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0年9月1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其购买A公司xx住宅小区6号楼全部楼盘,总建筑面积2864.7㎡。每平方米单价为2780元,总金额7963866元。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交付300万元整,第二次付款待楼房盖至第三层后七日内交清共计人民币981933元。其余50%待楼房封顶后,到农行或建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xx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按揭手续由A公司办理并允许其自行转让所购房屋。另查明,xx小区用地为xx村小组预留的安置用地,现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办理供地手续。合同签订后,其按A公司的要求分三次交付了全部3981933元现金。在楼房封顶后按时提交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但A公司以国家停办按揭贷款为由拒收。其咨询有关单位得知国家房贷政策并未取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A公司交付xx小区6号楼;2、判决A公司限期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
法院判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返还楼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先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开发,后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A公司应返还收取刘某的3981933元购楼款,并赔偿由此给刘某造成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向刘某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即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开发商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预售款,同时,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向对方支付利息。 
        以上就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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