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我国有关的法律只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一般表现形式,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不法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渠道也在不断的变化,保护商业秘密也变得势在必行。
( 一) 黑客入侵。这是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侵权人利用高超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窃取企业存储在网络空间中或通过网络空间传送的商业秘密。黑客入侵的案件有很多,这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大的威胁。
( 二) 网络邮件。通过网络邮件窃取商业秘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现代企业经常利用电子邮件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商事往来,其中包含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人通过改变邮件的传送路径等手段,窃取电子邮件中的信息,这对企业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 三) 网络交易。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但这不同于面对面的商谈,网络具有虚拟性,这给了不法侵害者可乘之机。侵权人通过虚构客户信息等其他方式以获取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难以区分其身份的真假,从而受到侵害。
二、我国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我国没有统一的可以进行全面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规定也只分散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其中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条文对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 一)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我国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 《刑法》第二编第三章中,其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处罚。该条文列举了以不正当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以及根据其情节轻重所需要承担的刑罚。
( 二)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当地的有关监查机构若发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应当责令其停止侵害,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此外还规定若商业秘密遭受到不法侵害,并给所有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其可以根据其相应的损失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
( 三) 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我国在 《合同法》中指出,合同双方因签订合同而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因合同的成立与否而有所改变,如果侵权人擅自传播或利用该信息并给合同相对人带来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 四)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我国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议增加保密的相关条款,明确当事人双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期间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 五) 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保护。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就相关商业秘密达成保密协议,且当事人不得违背协议中约定内容。还在企业内部方面,对健全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针对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建议
对保存在网络中的商业秘密进行重点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针对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层面的建议:
( 一) 健全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第一,要公开采取监控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中传输相关商业信息的行为的警惕性。第二,采取措施进行加密,将钥匙给被送达人,当员工传送信息或者文件时,必须使用加密程序,而只有特定的被送达人才可以解密获得信息。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因误传造成的商业秘密的泄漏,从而有效保护网络中的商业秘密。
( 二) 建设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第一,在企业内部职工管理方面,要对各级职工普及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并进行相关教育,加深职工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使保守企业各类型的商业秘密的观念深入职工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中。并且对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进行限制,这样将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第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中应标明劳动者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期间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来牟取个人利益等信息,注重在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协议规范他们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 三) 加强立法保护。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环境中存储、传送的各种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势会越来越紧迫。因此尽快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及立法体系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保障。
我国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首先应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通过学习和借鉴它国相关立法经验; 其次起草制定一部完整的 《商业秘密保护法》; 最后构建以 《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刑法》等部门法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在拟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过程中,也要进一步修改和健全现有的法律制度,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
降低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企业应明确商业秘密对其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与技术保护以减少商业秘密的泄露,国家也应当加强相关法律保护,完善立法体系,减少法律的漏洞,多方面结合为在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提供更为完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