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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形式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方乐律师

遗嘱 本是过世的人留给在世的人最后的叮嘱是继承人为达到减少争议的目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的身后事。本意是好的,但是因为遗嘱继承发生的纠纷却不在少数,遗嘱继承纠纷中首要的额问题就是遗嘱的效力,所以今天将分享有效遗嘱的几种形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且精神正常;(2)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多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5)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写明年月日。上述前四个要件属于实质要件,最后一个是形式要件。 
   第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同自书遗嘱,在这里强调一下其形式要件:(1)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2)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要签名。 
   第三、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四、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需满足如下条件:(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口头遗嘱;(2)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3)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危机解除后要用其他形式代替口头遗嘱,否则无效。 
   第五、公证遗嘱。我国已经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非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有数份公证遗嘱的,以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以上是关于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被继承人因为对遗嘱形式的要求不明白,结果在其去世后,因为遗嘱效力引发了纠纷。因此,小编建议有计划立遗嘱的朋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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