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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
        在电子媒体兴盛的今天,公民表达遗愿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录像遗嘱的形式开始涌现,通常录像中公民的表达内容不会出现错误,但是当公民表达有误的情况下,录像遗嘱还是否有效?此类遗嘱中的继承人能否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财物?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相比,不仅能闻其声还能见其人,更能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完全以录音遗嘱的标准来要求录像遗嘱,并不符合遗嘱继承立法的根本目的,不能最大限度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若遗嘱形式有所欠缺,但是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柳某耀立下代书遗嘱,但在录像中出现了口误,将74平方米读成了47平方米,柳某耀的母亲据此认为遗嘱无效,柳某某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原告柳某某起诉其母,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柳某耀名下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房屋归原告所有。
案例分析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弟弟,一直以来照顾被继承人,承担了被继承人治疗所需的医药费用,并安排了被继承人的后事。2016年5月12日,被继承人柳永耀立下代书“遗嘱”,写明:我名下一套二室一厅面积74平方米地址位于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无偿赠送给弟弟柳某某,同时我治疗期间在一切费用(医疗费、护理费)均由柳某某承担,并安排好我病故后的相关事宜。本遗嘱一式叁份,由我本人、遗嘱继承人柳某某以及遗嘱见证人张某喜各保存一份。被继承人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并在“遗嘱”上按了手印,陈某祥、张某喜、蒋某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原告之女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当日,原告本人亦在场。
       录音录像中被继承人在宣读“遗嘱”中陈述:“我名下一套二室一厅面积47平方米地址位于位于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无偿赠送给弟弟柳某某”。
法院裁判
       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归原告柳某某所有。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由被继承人按了手印、三名见证人签字且与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能相互印证,“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亦到庭作证,“代书遗嘱”的效力应予以确认。录像仅反映了整个立“遗嘱”过程,并不能据此认为该遗嘱为被告所称的录音遗嘱。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被继承人先宣读了“代书遗嘱”,再由被继承人在“代书遗嘱”上按手印,见证人签字。从“代书遗嘱”的内容上可以确定,被继承人在宣读时误将74平方米读成47平方米。所以在形成于“代书遗嘱”之后的录像中宣读的47平方米并不属于立遗嘱人在宣读该遗嘱的内容时作出明确更改。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殡葬费发票、购墓费发票证明原告履行了“代书遗嘱”中义务,原告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柳某耀名下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来源
柳某某与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3民初12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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