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总部没有“两店一年”,可以解除合同并退回加盟费吗?
2018年5月,李某与某某绿色食品公司签订了绿色食品代理协议,约定公司授权李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开设专卖店,李某有权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后,李某向他们公司支付了8万元代理费。事后,李获悉A公司至今没有“两店一年”,也未取得注册商标。李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代理合同,并返还代理费。
庭审中,这公司辩称其与李签署合同的性质为销售代理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确认公司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没有注册商标。此外,他们公司表示在北京和山东各有一家直营店,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与这个绿色食品公司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依法法律规定,特许人(加盟总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同时应向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本案中,这个公司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且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故这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李某说明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故依据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协议,公司返还李某代理费6.5万元。
律师评析
1、“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加盟总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本案中,如果李某以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话,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本案李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她抓住了案子的关键,以加盟总部没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决策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文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
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店铺没开,加盟费基本都是能退下来的。
投身商海,几多凶险,还是应该时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也能给您保驾护航。在签订合同之前,请仔细研读一下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慎重签约;在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也应该依法寻求救济,相同的事实,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