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冷静期还可以解除吗?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实际是《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那么,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是否还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二是这里的一定期限该怎么确定?
第一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因为这个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被特许人也应当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个问题,关于期限的确定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当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冷静期,这个冷静期应当基本确定在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这个期间。因为在这个期间内,双方只是进行经营前的相应准备,被特许人可以对整个经营的实际投入做一个比较理性的分析、预测,而由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被特许人还没有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实践中,一般还没有开店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