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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20-03-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因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要求特许人应当披露12类信息之后,又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涉及特许人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那么,是否只要特许人未完整、如实披露该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类信息,法院就应当支持被特许人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呢? 
        《合同法》以信守合同为原则,强调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债务,只有在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时候,合同才能够被提前解除。正是基于上述思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同样,在解释《条例》规定时,也应当遵循合同法中确立的合同解除的基本准则,在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对交易稳定的维护。并且,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尚短,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与目前的商业意识和习惯尚不相符,特许人未全面披露信息的情形十分普遍,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轻易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就容易产生其一旦经营失败就借机将全部责任转嫁给特许人的情形,从而导致交易秩序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并非特许人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也不应轻易确认合同解除。认定被特许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主要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未披露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即该信息是否对被特许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被特许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以及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 
        (2)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包括被特许人的经营时间、经营状况,以及通过双方的履行,被特许人是否已经知晓或足以知晓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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