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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引纠纷,房屋所有权属于谁?
发布日期:2020-12-10    作者:姚雷律师

案例简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引纠纷
        田某、姚某之间系亲戚关系,田某系外地户口,姚某系北京市居民户口。1997年9月29日,田某以姚某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C区A新兴产业区XX号地C组团X号楼X单元XXX号(现门牌号为北京市C区A西园一区XXX楼X门XXX号)安居住房一套,该房总价款208147.5元由田某支付。1997年底田某入住该房并进行了装修,此后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均由田某支付。2002年4月25日,田某用姚某的身份证件、以姚某的名义就该房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该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也一直由田某保管。后田某因要求姚某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法律纠纷。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购买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属经济适用房,根据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姚某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其在没有购房款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具有亲戚关系但当时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田某,并允许田某以其名义购买。田某支付全款购买争议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姚某同意以其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姚某名下。其后,田某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并一直持有以姚某名义办理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费用及物业费等也由田某负担和缴纳,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田某购买。田某当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所以能够购买争议房屋,是行使了本应由姚某享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故田某应给予姚某合理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本院参照争议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价格酌定。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经济适用房出售转让,故原终审判决以田某“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身份,不具备购买上述性质住房的购房条件,其让姚某帮助购置有康居工程性质住房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政策”为由判决驳回田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再审予以纠正。姚某关于争议房屋系其向田某借款购买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购买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者在征得符合条件的他人同意得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应认定实际购买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于实际购买人行使了本应由他人享有得购买权利,故应给予他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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