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策略(二)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郭庆梓律师
02
电商平台投诉,到底如何操作?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1]明确列明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的方式及平台应遵循的处理流程,简而言之即权利人通知平台——平台收到通知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转达经营者——经营者收到通知可以出具不侵权声明——平台收到声明转达权利人,若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起诉的通知则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目前阿里、京东、小红书、拼多多等各大电商平台都在不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分别设置了相关投诉渠道、提供相应操作指南,以便权利人维权。笔者将目前主流的4大平台(阿里、京东、小红书、拼多多)中知识产权维权相关信息整理如下表,权利人可参考具体流程进行线上投诉,从而达到维权目的。

03
民事诉讼,具体有几步? 

        民事诉讼在遏制侵权行为的众多手段中,不仅有利于从根源上制止侵权,而且取得的生效判决具有示范效应,对于其他潜在的侵权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此外,通过主张赔偿,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弥补自身因遭受侵权而蒙受的损失。当然,启动民事诉讼需要将原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证据搜集等诸多要素考虑在内,且这些要素会互相影响,更加需要专业律师主导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01
原告的选择 

        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专利,相应的权利证书(如商标注册证)已经明确将权利人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乍看之下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并没有选择的空间。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许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对应的诉权同样可以委托给被许可人,因此,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原告的选择实际上颇有门道。 

        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初步完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而知识产权诉讼直到2000年前后仍是新鲜事物。在当时的时代潮流下,如果权利人是涉外主体,以该主体为原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一方面权利主体明确,容易审查,可以避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诉权问题产生争议,另一方面顺应了我国当时彰显对知识产权之重视的需求,尤其是体现对尊重国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需求。21世纪初,北京的几起国外奢侈品打假案件,在审理后就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宣传,当事人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权利,甚至通过这样的案件宣传了其品牌及其保护品牌的决心。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涉外诉讼越发普遍,其审限更长、审查更为复杂的特点逐渐暴露。相比于非涉外案件的严格审限,涉外案件审限宽松,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的后果;而法院对于委托手续等材料的严格审查,甚至会使得案件在立案阶段即遇到一些障碍;另外在执行阶段,如原告为国外公司,执行款的支付安排也会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在此情形下,不少国外公司开始通过其设立在国内的关联公司以被许可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以规避上述问题。

02
被告的选择 

        同样的,被告的选择乍看之下似乎也是个伪命题,肯定谁是侵权人谁就是被告。然而,实际上在选择被告这个问题上,需要有赖于对侵权人的深入调查和挖掘。随着侵权人愈加狡猾、善于通过公司架构等各种手段将实际侵权人隐藏到幕后,这种对被告的挖掘,无论从打击侵权行为还是获得赔偿的角度,都显得至关重要。 

        实践中,侵权产品的品牌方、生产商(包括定牌加工方和实际制造方)、销售商大多时候是不同的主体。电商平台侵权店铺的运营者一般仅是销售商,如仅将其告上法庭,一方面其很可能仅需就该店铺销售情况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销售商在诉讼中常见的做法就是提交第三方供应商的合同,以其商品来源合法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不利于抓出核心侵权方、彻底解决侵权行为,也不利于原告获得损害赔偿。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将所有发现的涉嫌侵权行为主体一股脑的诉至法院,也并非上策。由于其中的一些主体,尤其是诸如小规模生产商这类主体,往往可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小作坊,从司法程序中文书送达、法院传唤的便利性角度,以及通过这类主体获赔可能性的角度综合考虑,将这类主体诉至法院可能反倒弊大于利。除此之外,被告的选择还与诉讼管辖直接相关,不同地方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态度、赔偿尺度等均有不同,如在有多项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选择被告将管辖确定在对原告更为便捷、有利的法院。由此可知,被告的选择还是需要结合实际侵权情况、涉及具体侵权主体、各主体规模、侵权责任承担、管辖法院等多个因素来综合考量。 

        除上述考虑因素外,通过挖掘被告,精确打击侵权行为的幕后黑手,是每个权利人最为期盼的。然而,现在很多侵权人也会通过各种方式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就是侵权行为的实际操纵者通过成立一家空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如果仅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虽然拿到胜诉判决并不困难,但是权利人的获赔难以执行,而侵权人也容易改头换面,另开设新的公司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将矛头直指空壳公司幕后实际控制人,将其也列为被告,从而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代理“滴露案”[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十大案例之一)过程中,即通过深入的调查、挖掘和取证,发现被告公司的某自然人股东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幕后黑手,其以个人名义在中国申请了侵权商标,并且设立了一家与原告商标近似字号的英国公司打造虚假授权链,因此笔者将该自然人也列为被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明该自然人的众多恶意行为以及其深入参与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全过程的事实,笔者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使得该自然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