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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策略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110网律师
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策略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对电商平台(下称“平台”)的诉由多种多样,可以是否将平台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为标准,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权利人认为平台作为侵权行为人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又可分为单方侵权、共同侵权和帮助侵权。
1、单方侵权
单方侵权,是指权利人仅以平台作为被告。此类案件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是平台自营行为还是平台入驻商家(下称“商家”)行为的不同采取不同抗辩策略。前种案件中平台同商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主体性质,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诉讼方案进行抗辩,在此不作详述。
后种案件中,平台首先可与权利人沟通,向其披露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商家主体信息,要求其追加商家为被告,并撤回对平台的起诉。如权利人不愿配合,平台需要向法院申请追加商家为被告,如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多个商家侵权行为,则需要申请追加各商家为被告并分拆案件。同时,如权利人除诉平台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外无其他针对平台之诉由,可主张平台并非适格被告,由法院要求权利人撤回对平台的起诉。
2、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权利人将平台和商家作为共同被告,认为平台与商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例如平台参与了商品推介、货物运输、收款或售后服务等销售过程中的某一或多个环节。此类案件中,平台往往需要说明平台的运作模式,例如较多权利人以收款账户名称系平台为由认为平台直接参与了销售行为,但该种账户实际上是由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并非由平台所有或控制。
另外,我们认为即便平台参与了销售中的某一或多个环节,也不能一概认定平台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该进一步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案涉商品为侵权产品。
3、帮助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权利人认为平台客观上为商家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法律依据,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该款法条的错误理解,该款并未确立平台的无过错责任,仍需要在证明平台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以及存在下面将提到的未尽平台相关义务等过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适用
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权利人认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审核义务或通知-移除义务等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尽审核义务
权利人诉称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主要分为不能提供商家主体信息和未对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审核。
1、商家主体审核
实践中,平台基本上都会依法对商家主体信息进行审核,但是审核的方式、审核的内容以及审核的质量却参差不齐,这也导致平台存在诸多诉讼风险。例如,商家注册时遗漏采集部分信息,如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许可证,此种情况下,应诉时不提交商家主体信息作为证据,并表示认可权利人提供的商家信息,同时尽量补充采集缺失信息。
再如,商家注册的信息失效,如按照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商家,此种情形我们认为是源于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和通信信息登记制度的客观缺陷,不能归责于平台。最后,权利人线下打假中获知案涉产品源自平台,此种情况下平台因无涉案商家相关线索,无法调取其主体信息。虽然我们认为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但为避免诉讼风险,平台仍需主动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网购信息,进而查询并披露、追加商家。
2、商品或服务信息审核
依据现有法律,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平台法定的审核义务对象仅是商家的主体信息,并不包括商品或服务信息。客观上,因平台上商品和服务信息数量众多,且实时变动,平台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信息进行全面实时审核。
但是,为进一步证明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某一权利产品被证实被众多商家持续侵权,平台应当以权利产品为关键词抽检平台涉嫌侵权产品,并通知相应商家进行自查或主动进行下架处理。另外,如果同一商家多次被证实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主动审核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对其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甚至依据平台合作协议关闭其店铺。
(二)未尽通知-移除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平台应当承担“通知-移除”义务。权利人依据该款的诉讼,主要争议在于是否构成有效通知以及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及时有效。平台一般均会在官网上公布权利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指引,其中明确说明投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如果权利人按照上述指引要求完成了有效投诉,平台应当及时转通知侵权商家,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防止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所设定的有效投诉标准应当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有效通知的构成要素为权利人主体资格、联系信息、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内容的信息(如侵权链接)、权属证明及侵权成立相关证据(如购买鉴定)、权利人对通知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全面抗辩
以上是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一般抗辩思路,其特点是仅针对特定诉由进行点对点的抗辩,也是当前平台一贯的常规的抗辩策略,但是总结大量相关案件的应诉经验,我们发现如果秉持一种全面的抗辩理念可能会获得更好的应诉效果。这种全面抗辩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在点对点抗辩的基础上整合以下方面:
第一,   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免责情形,如专利年费是否欠缴,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是否存在合法进货渠道等。第二,严格的比对意见。第三,平台合作协议中提醒商家不得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警示条款,以及平台主动进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举措。第四,披露平台的盈利模式,如平台对商家和消费者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仅对广告产品收取广告费,未因被诉侵权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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