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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 诈骗罪(一)
发布日期:2020-11-24    作者:方乐律师

前言

        诈骗犯罪,自古以来便已有之,长期以来便是刑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有不法之徒利用疫情,通过诈骗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

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其一,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二,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相关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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