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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发布日期:2020-11-24    作者:方乐律师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足本职,控制疫情蔓延趋势,打击了一批危害控制疫情的违法及涉嫌犯罪的行为。从刑事法律的视角观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出现较多的罪名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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