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分配
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赵某(甲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某商城的某摊位,租期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租金付一年押一年,共一百万元。甲方于2013年5月28日给乙方倒出摊位归乙方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百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已将涉案摊位在交付时间腾空,但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未采取任何措施催促原告进行接收,事后在接到原告的解除协议告知书后,也未要求原告接收房屋,应对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承担责任。根据案情解除协议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的理由正当。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协议、被告退还原告一百万元、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的性质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特定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是否书面签订、是否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如果是签订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但是应按照不定期租赁合同处理。
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互担义务;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金收益权,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收益权的同时,出租人承担交付房屋、维护房屋正常适租状态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期交纳租金、合理使用、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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