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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设赌场罪所作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张茂金律师

为开设赌场罪所作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刘XX和查阅卷宗,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数次询问、讯问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已经主动上交五万元的犯罪所得。现在被告人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主动上交五万元的犯罪所得,经过庭审后被告人认真反省愿意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三、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被告人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经营赌场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所开设赌场仅为11天,时间较短,故与其他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综上,敬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时认为被告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此 致
云龙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茂金
江苏**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3日

注:经(2016)苏030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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