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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辩护词,成功办理减刑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杨子兴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定罪问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整个案件来看,被告人系从犯,赌博网站并非其创立,也非其管理,其只提供支付接口的维护工作,即便作为重庆洞XX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也是仅受上级指派分发任务,代发工资等,具体如何发放工资以及各被告人发放数额,被告人并无权干涉,其与其他被告人一样,都是在遵从上级的安排完成指定任务。 因此,被告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系初犯,之前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其他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导致的。 
3、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时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被抓捕归案后,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希望合议庭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理。
4、被告人同意退赃,并赔偿被害人,以减轻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也表示非常自责,同意尽自己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以减轻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4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加之认罪态度好,适用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希望法院能综合考虑其情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杨子兴律
2019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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