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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意义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0-11-15    作者:杨谦律师

本文转自 公司法与合同法解读,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规定在《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条文虽不多但对明确居住权人的相关权利具有重要影响。那么,什么是居住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对他人的房屋有权居住。设立居住权有何意义?新增居住权是为了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满足权利人稳定生活的居住需要。如:一、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年老时,部分老年人可能会提前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为了避免名下无房产后子女将其赶出或者在寻找到夕阳老伴自己过世后子女将老伴赶出的情况发生,可以给自己或者老伴设立居住权。如果设立的居住权是终生的,则即使自己过世、子女取得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老伴赶出。当然,老伴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仍可以住到去世为止。二、婚姻财产问题 
       很多人在婚前会为婚前财产要不要加名感到困扰。如今有了居住权的保障,双方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方享有居住权,即给予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出让所有权以减少婚姻破裂时的析产纠纷。由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为了保障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权利,故设立居住权的房产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作为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而设立,原则上不能将其出租来获取收益。至于要不要支付租金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是无偿的。此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在居住权合同中需载明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需注意:(1)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之前居住权并未设立,也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须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完全支配权。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未来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不仅需要查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还需要查看是否存在“居住权”。毕竟,居住权的设立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住有所居”也是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有了居住权作为保障居住权人就会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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