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正在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引起了不少的社会关注,因为此次会议关系到民计民生的一些大事,比如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目前的产权制度,根据现实生活中需要,完善了不少的法律制度,其中一个就是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将改变今后房屋的利用价值,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讲解,希望大家喜欢。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需要特别注意,居住权不是放在租赁合同的章节,而是放在物权编里的用益物权章节。
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的入法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不过,在贯彻物尽其用精神上,目前的立法还有待给足空间,让居住权规则获得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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