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男方不给)
离婚后女方支付的房屋还贷(男方不给)
浦口区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协议离婚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折价款,只能诉讼。
诉讼决心:
尽快解决、尽快判决还钱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判决书
浦口法院-少年家事庭-靳德华法官
案件结果:
1、男方给付我方15万元房屋折价款以及离婚后还贷9548元
重点支招: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已经触发支付条件?
离婚后我方居住在该房屋的时间和费用,对方能否一并冲抵?
离婚后还贷部分没有约定,能否主张对方偿还?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
被告:B,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2、判决被告依法支付房贷费用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8月18日协议离婚。因双方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故剩余贷款应由被告承担。而离婚后原告为该房屋承担各类款约100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50000元,但被告迟迟未能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B辩称:认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50000元,但因房屋产权人原告没有去名,产权证依然有原告的姓名,故此款暂时未支付。因被告工资较低,女儿需要抚养,偿还房屋房贷,无法全额支付,请求分期付款。偿还的10000元是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原告名字没有去掉,应该属于共同债务,而且原告当时租在该房屋里,原告自己也说过还的贷款相当于房屋租金,被告不同意给付10000元贷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与B原系夫妻,二人于2017年8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如下:位于浦口区室归男方(B);男方(B)补偿女方(A)15万元,女方暂住至搬离时男方付清15万元。
另查明:离婚时浦口区室尚欠按揭贷款未清偿,其中现A以公积金还款9548元。现A已于2018年3月搬离上述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公积金还款记录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B应按约定在A搬离居住的房屋时,给付A约定的补偿款150000元。在A与B离婚后,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浦口区室归被告B所有,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房屋所有权即归被告B取得,其该房屋产生的贷款等相关费用亦应由B承担,故原告A主张被告返还自离婚之日起偿还的公积金贷款9548元,应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请求分期付款及不承担该双方离婚后房屋所发生贷款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150000元,并返还原告A偿还的公积金贷款9548元,两项合计15954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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