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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方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1-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5月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山鑫花园14幢3单元503室住房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分五年给付,在每月的1日付5000元,直到付清为止。被告只支付了二个月后,开始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毫无结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29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给付原告补偿款
经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31日,双方在平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坐落于山鑫花园14幢3单元503室住房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金某300000元,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余款29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双方应全面履行,但被告至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应承担立即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余下补偿款。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方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履行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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