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次提交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很大进步,例如在受罚行为种类、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都规定得更完善了一些,打下了更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基础。爱之深,责之严。如果按照2004年修改宪法后“人权入宪”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来衡量,这个草案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推敲完善之处。
众所周知,在行政民主化的世界性潮流影响下,近些年来我国的行政法模式,已由过去的“单向法”、“管理法”、“管制法”的模式,开始转向“平衡法”、“服务法”、“指导法”的模式,在立法中日益注重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仅从近年来出台的行政法律已很少使用“管理”二字冠名,就可见一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仍沿用“管理”的法名,这多少折射出“部门立法”-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由公安部起草-的一点痕迹。从草案的现有规定来看,在执法主体资格要件及其法律责任、处罚行为程序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简言之,在更明晰地界定警察权力边界、更实在地完善行使警察权力的责任机制方面,还有再作进一步努力的很大余地。实际上,关于案件受理、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合法传唤、信息公开、给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积极采用电子化方式、严格运用证据办事,以及严格遵循时效、期间和送达方式的规定等等行政程序制度环节,应当是贯穿治安管理活动全过程的依法行政要求,对于有效约束和防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草案对此理应规定得更明确具体一些,确保在执法主体违反这些程序制度规定时能够依法有效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表明身份这一程序要求,就不仅仅限于勘验、检查时才适用,而应是最基本、最普遍的依法行政要求。如要赋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要同时设计相应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才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对行政许可活动各主体、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比较全面和相对平衡的规定,值得本草案借鉴。希望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能成为健全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行政责任法律制度的一部示范法。
之所以国人如此关注这个草案并寄予极高的期待,甚至提出近乎苛刻的要求,在于治安管理及其处罚行为是与民众的关系最为密切且极易造成权利伤害的一类行政执法行为,近年来轰动全国的诸多典型案件-广东的孙志刚被殴打致死、广西的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关押28年、四川的小女孩儿李思怡被活活饿死、陕西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治安拘留、湖南嘉禾动用大批警察对付不服被违法强制拆迁的老百姓-带来的以鲜血与生命为代价的深刻教训,实在不能被轻易忘却,应当利用本法的立法过程从观念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加以深刻反省与根本改善。正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化的要求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的事要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