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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发布日期:2020-11-03    作者:郭庆梓律师

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2017)黔0625刑初126号 
       冯某、田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4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田某得知该建设项目后,分别找到贵州省铭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鸿某达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广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由被告人田某分别转交15万元报名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014年9月,被告人冯某找到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以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投标,并要求为其再找其他公司围标。被告人冯某在得知被告人田某对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投标后,经联系并商定,由被告人冯某对被告人田某补偿30万元,被告人田某退出该项目的竞标。被告人田某收到30万元后,告知其所联系公司退出该项目的竞标。 
       2015年1月20日招标截止时间内,在被告人冯某的要求下,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为其联系的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某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公司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进行围标,最终由遵义南方某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1644.999824万元中标,被告人冯某仕负责承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田某采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刑事惩处。 
       [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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