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121号
朱某、张某、付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宜昌市夷陵区“国湾星城”1、2、3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张某、付某委托李某帮助围标,朱某借来三家建筑公司资质,张某借来四家建筑公司资质,付某借来五家建筑公司资质,李某指使他人(另案处理)借来三家建筑公司资质用于围标。李某指使陈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1、2、3标段所有的“标书”,徐某、吴某、许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打印标书。李某指使吴某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增加记录、检查加密狗号和机器码的软件工具,陈某在所有标书上传之前,检查标书加密狗号和机器码问题并修改数据,致使其他投标公司被废标,而李某参与的围标公司在“国湾星城”1、2、3标段全部预中标,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对预中标的三个标段作废标处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朱某、付某等人通过借用他人资质,对同一标的制作多份呈规律性差异的标书,并利用李等人掌握评标计价软件的技术优势,由李某等人分别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付某提供的工程量造价标书获得较高中标概率,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被告人张某、朱某、付某以围标方式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朱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3.被告人付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注:张某、朱某、付某的量刑包含其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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