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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处罚开发商时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住户权益
发布日期:2020-10-2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顾**律师、王**律师、梁**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林业局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某区林业局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最近,重庆的何女士遇到了点麻烦,她居住的小区未取得有关部门建设批准;后区林业局对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出了处罚。何女士认为,区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进行了自我维权,却在此过程中被市林业局和法院告知其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导致何女士维权碰壁。那么市林业局和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呢?今天,律师结合案例告诉大家答案。
  2011年,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自然保护区里建设了一个住宅小区。由于该小区在建设中未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在2018年7月,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以该房地产公司违反行政法规为由,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了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没有房产证的住户何女士认为该处罚直接影响到了自己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选择了先向市林业局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市林业局和法院均以何女士没房产证为由认定其与该处罚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了她的请求。
  在束手无策、感到维权无望的时候,因一次偶然的机会,何女士了解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经过充分沟通后,她将自己的案件委托给了顾**律师、王**律师和梁**律师。
  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何女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重庆市林业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庭上,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何女士虽然没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但不能否认何女士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权益。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责令房地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但该房屋已建成,除房地产公司外,何女士的权益也会受到直接的影响,故其与该行政处罚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要求市林业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在听过律师的发言后,认为理由充分,合情合理,遂支持了何女士全部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撤销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撤销重庆市林业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限重庆市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处罚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时候,处罚的效力难免会波及到我们的权利。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要慌乱,更不能无底线地妥协,应该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复议或者起诉来积极地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京平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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