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同心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对建材厂所承租的厂房进行拆迁。但就厂房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谈妥,同心公司强行剪除了建材厂的供电线路,拆除了部分围墙。建材厂请求县建委出面管理或备案,县建委收到建材厂申请,但未答复。之后,同心公司又暴力强制拆除建材厂的厂房。建材厂向市建委反映,市建委责成县建委处理并上报结果。县建委之后回函,确认同心公司拆除建材厂厂房行为不妥,要求同心公司妥善处理补偿事宜。其后,建材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建委不履行制止强拆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审理:
同心公司剪除供电线路,拆除部分围墙,建材厂请求被告出面管理或备案,被告应履行监管职责,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被告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该行为违法,遂判令县建委不制止暴力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心公司在与建材厂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停电、暴力强拆等方式拆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县建委怠于行使法定监督职权,是行政不作为,虽然因市建委责成处理,县建委认为同心公司行为不妥,但未告知建材厂,亦不构成实质性监管,故法院判令县建委不制止暴力强拆行为违法是正确的。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