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被坑系列
买卖合同篇——不应诉致被迫赔偿
引言
当今社会,因经济纠纷引发打官司的事情很常见,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不主动去打官司,很可能几年或终身都碰不到需要打官司的事情。但是,有些事情不受自身控制,比如作为被告,会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届时,是否需要出庭应诉呢?下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
案情概要
王总经营一家销售玩具的企业,生意从小慢慢做大,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也越来越多,经常会发生一些合作不愉快的事情,有那么一天,王总所经营的这家企业,突然收到法院快递过来的应诉材料。原来有一家供应商起诉王总的企业,要求支付拖欠的全部尾款。王总看到对方的起诉材料,非常生气,这家供应商还要求支付部分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之货款,原来这个供应商提供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出来的成品也存在质量问题。王总将这部分成品销售出去后,下游客户直接要求王总的企业赔偿,王总立即找到这个上游供应商协商赔偿,供应商仅口头同意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收取货款,不原因承担第三方的索赔费用。因为供应商的部分货款尚未支付,加上第三方索赔费用远超货款,王总也不愿意支付货款的尾款。后来,因种种原因,王总没有去应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上游供应商)提供了购销合同、送货单,查明了被告拖欠的尾款金额,一审开庭过程中,原告隐瞒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情,在王总的企业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支持了上游供应商要求支付尾款的主张。王总收到判决后,立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对方部分有质量的货物不应支付货款,另外,因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受到客户索赔,该损失应抵扣货款。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总的主张,称王总本可以在一审提出反诉,现在到了二审,只能另行起诉了。王总错过了在一审中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抵扣赔偿款的机会。结果,二审判决作出后,王总只能立即向上游供应商支付了全部尾款,其中还包括对方原来同意不需要支付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之货款。
经验教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我们可以相信法院会依法查明事实,但是被告不应诉,法院只能单方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进行处理。王总一审不应诉,不仅失去了主张该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机会,另一方面,又失去了反诉要求对方承担第三方索赔导致其受损失的费用的机会。因此,今后遇到应诉的案件,需要注意法院告知的举证期限,及时在举证期限内行使提出抗辩、反诉、申请相关鉴定等诉讼权利,并且参加庭审,否则,届时将非常被动,甚至直接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