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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邱戈龙律师

【摘 要】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民法、合同法等为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有太多问题值得探讨。只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从而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竞业禁止等相关制度的构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核心,并辅之于多种部门法保护。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是在复杂多变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中建立起来的,起步晚,经验不足,缺乏系统全面的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备的商业秘密立法体系相比,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为止,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法,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在这些法律部门中,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上都各不相同,所以就会导致在概念界定、理论依据、法律适用和执行等各方面的混乱。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商业秘密权的属性界定不明确。商业秘密能成为权利的客体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则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于物权,有人认为属于债权,也有人把商业秘密权定性为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知识产权。争议终究只是争议,学说也终究只是学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商业秘密权的属性做出制度性的统一界定。就一种权利而言,如果权利的属性都界定不明,更何谈法律保护的依据、保护的方式和保护的程度等问题。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限定过窄。我国法律将商业秘密的范围限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当今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这显然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调整范围将会涉及到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
会保障等几乎所有经济生活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的范围自然也会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而扩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涉及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必须同时提供三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密、对方的侵权行为以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手段多样和隐蔽性特征,如果只是简单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证明责任全部分配给了原告,明显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甚至会助长侵权事件的发生。 

        (五)商业秘密的救济缺乏完备性与有效性。首先,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诉前救济制度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其次,对于诉讼、仲裁期间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对预防泄密措施的规定,失密风险极高;最后,事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救济不力。 

        (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之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象的主体只是经营者,适用范围明显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提供了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没有给权利人提供要求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严重欠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更侧重于行政监管和权力保护,也就会导致其在调整商业秘密时效率与效力低下。 

        (七)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同时违法成本太低,对侵权人的制裁效力有限,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刑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罪,但是并未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具体细致地加以区别,而只是全部予以一样的刑事制裁,并不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某种程度上会放纵犯罪。另外,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的刑事责任,这对惩罚日益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显然起不到对商业秘密的应有保护效果。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结构设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结构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内容按照一定的习惯、逻辑和方式进行组合、编排而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文本体系。根据我国法律结构的制定传统,对《商业秘密        保护法》的结构做出如下安排:第一章为总则,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第三章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界定;第四章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第五章为附则部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诉讼时效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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