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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孩子来到这个世界本身不是自身的选择,而且是父母的意愿,对此身为父母的就应当照顾好孩子在世间的生活。离婚有两个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算的。
  一、离婚有两个孩子抚养费标准怎么算
  我国最高院在1993年11月03日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中规定:离婚以后我们子女的这个抚育费的数额,是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要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小孩的抚养费。
  二父母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给小孩抚养费的数额,依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法律规定抚养费应该定期给,如果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如果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是下落不明者,可以将其财物作为子女抚养费。那么抚养费需要给多长时间呢,一般要给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如果小孩有劳动收入且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就可以停止给抚养费。
  此外对于是下列原因子女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若果父母有能力给予的,法律应当支持子女的要求:
  (1) 原来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维持当地普通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上学需求、身体患病等,实际的需要已经超过原来定的那个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应当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要本着离婚夫妻双方协商的原则,法院予以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如果两个小孩分别为离婚后夫妻双方抚养,各自承担自己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也可以要求父母双方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的一半。如果两个小孩归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
  二、抚养权的争取方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案例分析: 
      两个孩子抚养权-鼓楼区诉讼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争取到两个男孩的抚养权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方两名子女(2个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年支付120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双方仅有一套房屋,位于中国境内,其中一半产权归女方,另一方面产权归两个孩子。 
      4、女方每年探视孩子一个月时间。 
      5、双方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常两个孩子的家庭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这是基本的判决倾向意见,但是本案结合两个孩子长期在台湾生活,户籍、语言、学校、朋友、家人、以及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众多因素来综合判决,最终说服对方,同意接受我方的调解意见,另外我方也提供了孩子优秀的学业表现的证明证书等等,均有效的触动对方的抚养决心,在过程中女方放弃抚养权也是一个非常痛苦的决定,但是看到法理、情理以及男方善待两个孩子的方方面面终于同意了我方的全面调解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1982年生,南京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4年生,某集团总监,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前2007年1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C,婚后于2011年5月18日又生育一子,取名D。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D随被告B共同生活,由被告抚养。自本调解书生效次年起,原告A每年7月20日之前给付两个子女抚养费12000元(两个儿子分别为每年6000元),直至C、D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年可探望两个子女C、D一次,被告应予以配合。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为: 自2016年起每年7月20日至8月20日两个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一个月。 
      四、坐落于宿迁市房屋由原告A和C、D按份共有,原告A享有该房屋50%份额,C、D分别享有该房屋25%份额。 
      五、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当庭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生命中那些得不到的、握不住的,都要学会放下。一念放下,万般自在。所谓放下,就是要放下那些自私的欲望和心头的恶念,放下那些无谓的执著和顽固的偏执,而并不是放下事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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