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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把孩子抚养权要回来真实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后抚养权纠纷            
          【鼓楼区真实案例】
          六岁男孩成功变更抚养权
    并获取一万元每月抚养费
                   20179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前期协议离婚暂约定由男方抚养孩子,后双方因抚养权纠纷出现矛盾,最终无奈只能诉讼解决,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此案,
    本案由于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8月,结案时间为201798日,历时一个多月
 
案件结果:
   1、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一万元抚养费。
   2、对方每月探视孩子8      

律师点评:
      不满十岁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几乎是婚姻家事案件中最难代理的难题,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接手这样的案子。
         本案在开庭之时,被告提供了专业全面的答辩法律意见,大体的意见集中为坚决不同意孩子变更由我方抚养。
      最终律师利用自己特殊的律师代理经验以及优质的证据准备规则,赢得了本案的抚养权变更,同时也获取离婚案件代理至今最高的抚养费-10000元每月。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01 0 6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孩子出生于2 01 1年,双方于2 0 1 7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暂时归男方抚养,待女方身体合适之时再由女方抚养。现孩子已经随女方生活,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同时离婚前孩子也一直是随女方生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被告均未在起诉书载明的南京市鼓楼区居住。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约定孩子暂归男方抚养,后续转由女方抚养。原告违反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约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 6条的规定。被告有意愿、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自离婚以后,已经调整了工作节奏,下班时间大大提前。被告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协助被告一起照顾孩子。被告从孩子的幼儿园、创造学习环境、报暑期辅导班、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生活习惯等多方面为抚养孩子做了全方位的准备。被告比原告有更好的抚养条件,经济条件较好,情绪更稳重,情绪更平和,孩子是男孩,父亲更容易给孩子以指导,并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略。
    另查明,原告父母6 6岁,被告父母7 4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视为具有正当理由,分析如下:首先,本案被告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孩子由本案原告直接抚养,在随后的离婚协议书亦载明,因女方身体原因,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原告在身体恢复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一定的理由;其次,双方离婚协谈中,有如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男方同意女方在孩子上学期间在该房内居住的约定,双方对可能变更抚养关系均有一定的认知;再次,结合双方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综合考虑抚养的现状、双方的职业等情况,原告直接抚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后,被告愿意承担每月1 0 0 0 0元抚养费,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可每月探视八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B之子C变更为由A直接抚养,被告B2 01 79月起每月2 8日前支付1 0 0 0 0元抚养费至C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每月探视八天,寒暑假另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8 0元,减半收取4 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9-8

如果我们常想着,别人对自己的好处就会善待对你好的每一人,就愿意为他付出,就会使友谊不断巩固发展;如果我们常想着,自己对别人的好处就会让自我优越感、不断膨胀,就会因他人的一点点过失而感到委屈和不平衡,就难以宽容的对人。这样对完善自身不利也不利于友谊。一念善,皆是善;一念恶,皆为恶。 



律师分享子女抚养权变更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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