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的现象,甚至还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现象,夫妻离婚时,如果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那么一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行起诉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多久开庭?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多久开庭
1、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从起诉到开庭需要一个月,离婚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这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方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法律对于民事案件何时开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有明确规定。
二、诉讼离婚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法院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时,审判员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判决。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三、离婚诉讼有哪些时间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2次起诉
争取判决离婚标准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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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8结案)
建邺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性格不合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公告送达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5月18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戈平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本案第一次起诉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本案第二次起诉女方拒绝法院送达,拒绝参与诉讼
律师与法院沟通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被法庭采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1、双方第一次诉讼的材料和法院判决书
2、双方曾经协议离婚的相关文书材料
3、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的证据材料
4、对方曾经在诉讼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号码(证明对方系恶意回避诉讼,不属于下落不明)
同时我方因对方无法出庭,当庭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
另外我方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6000元抚养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儿子C由被告抚养(因孩子一直在被告处);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子C,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考虑孩子太小,又复婚,但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至今,矛盾巨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至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B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 2012年原被告协议离婚,随后于同年复婚,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05民初号,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本市栖霞区,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于2018年10月将该案裁定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称栖霞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7028号,后经审理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7月原告诉至栖霞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号为(2018)苏0113民初号,后法院多次电联被告但均无人接听,遂于9月找原告谈话,原告称已很久未联系被告,并称因孩子在南外仙林上学,故被告与孩子租住在栖霞区。该院遂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因同样联系不上被告,就进行了公告送达,到期后又逢疫情无法开庭,又再次公告送达。
庭审中,原告称因其长期在外省工作,孩子随被告在南京生活,故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多加沟通,修补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原告在外省工作,孩子一直随被告在南京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且愿意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查清,故对该问题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决 戈平乐
二O二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