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模拟试题及答案15
发布日期:202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7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二至五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进行诉讼
72、民事诉讼当事人魏武委托律师肖长江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魏武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肖长江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肖长江代理魏武的诉讼中,有权代理魏武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A.提供证据 B.放弃诉讼请求? C.进行法庭辩论 D.提起上诉
73、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 B.人民法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足的? D.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予盾、无法认定的
74、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些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
B.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
C.离婚案件的被告?
D.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75、1996年10月,夏佳华向S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佳平归还欠款6000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佳平在15日内一次性向夏佳华偿还欠款5000元。夏佳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从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
A.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B.该诉讼费用由夏佳华承担?
C.若夏佳平不履行和解协议,夏佳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D.在任何情况下,夏佳华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
71.答 案:C.D?
考点:共同诉讼人及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标的同一,而本题中各个消费者分别对自己的购买产品提出诉讼,他们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而非同一。所以此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所以A项不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见,诉讼代表人并非全权代表,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并不要求必须合并审理,所以法院认为应合并审理时要经当事人同意,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所以C项正确。至于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民诉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所以D项正确。
72.答 案:A.C?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73.答 案:B.D?
考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解析: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因此选项B.D是符合题意的选项。注意A项并未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原因是客观原因。
74.答 案:A.D?
考点:拘传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D是正确的选项。
75.答 案:A.B?
考点:撤诉的法律效果
解析:(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终结诉讼程序;②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可对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2)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②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③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3)选项C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而选项D与《民诉意见》第144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