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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民间借贷司法审判规则的重大进步
发布日期:2020-10-07    作者:张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规定),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稳定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常态化防控新冠疫情取得战略性成果,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下,2020年规定有助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对于全面贯彻民法典,完善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走深走实具有重要作用,是最高司法机关服务大局,勇于担当,科学决策,实事求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2020年规定的突出亮点和功能体现在:


首先,修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则,净化金融市场环境。2020年规定在原规定(2015年颁布实施)中的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新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并且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020年规定中列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都是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一些规避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比如近年来较猖獗的“套路贷”“校园贷”等予以明确禁止,这弥补了原来未经银保监会批准而向公众发放贷款的监管上的法律漏洞,净化了金融市场环境。推动保护人民的金融法权益、金融稳定安宁、金融公共利益,所以,这一修订恰逢其时。


其次,科学制定利率规则,体现了对金融市场基本规律的尊重。利息问题是金融的核心问题,利率是金融市场中货币价格的体现,应该反映市场规律,有上下波动和变化。利率规则关键在于标准的把握。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认定借贷利率的合法性始终是备受关注的。2020年规定对此作出了修改,大幅度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和上限,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与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差距很大。这一修改,降低了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从长远看,对于在规范基础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痼疾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三,统一裁判标准,保证金融交易的良好秩序。司法实践对于原有的24%和36%利率上限规则,存在很多理解不一的地方,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利息计算,造成司法上的分歧,不但破坏了金融交易的稳定预期,也有损司法的公平正义。此次修订,使我国民间借贷合同规则更趋完善,并且形成了统一的裁判规则,实现司法审判类案同判的目的。


第四,2020年规定是对我国民法典的全面贯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此为依据,2020年规定及时出台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标准,体现了最高法院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全面实施贯彻民法典的积极回应。此外,2020年规定也体现了民法典的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强调除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借贷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借贷条文,包括借贷利率,这样有利于民间借贷支持新兴、小微企业,积极推动六稳六保的有效落地,有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


第五,此次调整的民间借贷规则,为规范其他金融行为和业态提供借鉴。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交易行为多元化、网络化、众筹化,甚至产生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现象,越来越与金融机构趋同并越来越复杂化,2020年规定的实施对于其他金融行为和业态的监管完善具有明显借鉴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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