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或者婚后,有书面的财产AA制协议,约定说婚后各自所得,归自各所有。但在实际共同生活当中,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那么夫妻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呢?
一、夫妻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
(二)其次,请求方必须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三)最后,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此处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附案例
【江宁区】首次诉讼-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女方获取20万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女方在家无法协商离婚,故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江宁开发区法庭苗欣法官。
案件结果:
历时2个月时间,首次诉讼成功离婚。
男方同意现金补偿女方2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但时间耗费时间约1个月时间,因为期间历经了过年期间。
本案律师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提供各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开庭前即已经全部在电话约谈中将所有事情达成一致。
至此法庭确立开庭速调程序,迅速达成了双方调解离婚,一次庭审达成全部调解协议签署完毕,签字即生效。
再次离婚诉讼如此快速成功的办理完毕,主要是庄律师熟悉离婚诉讼程序以及办案技巧丰富,能够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寻找到便捷、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基本需求,首次诉讼需要的是律师的耐心与智慧。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获取自由身。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
被告C,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起诉要求与被告C离婚。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余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三、被告C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金20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5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余略】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7日